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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 1895年帝国宪法草案(第1 /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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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

在帝国境内,帝国藩属国家或受帝国管辖的任何地方,奴隶制和强迫劳役都不得存在,唯作为对依法判罪者犯罪之惩罚,不在此限。

第五款

无论何人,除非被起诉,不得被逮捕,或处以48小时以上的拘禁。除非根据司法审判,不得判处死罪或受其他不名誉罪行之惩罚,惟发生在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现役的民团中的案件,不在此限。

第六款

帝国人民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得在等待审判及审判期间被施加除限制自由以外的任何刑罚,或遭受以除限制自由以外的任何刑罚的威胁。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铁血帝国宪法(1895年起草)

中华各族之人民,本着对历史的充分尊重,为树立社会正义,保障国内安宁,规划国家防务,促进公共福祉,并使泽及后代得享幸福,特为帝国制定和确立本宪法。

第一条 帝国人民

第一款

帝国所有权利来自帝国的人民。帝国在人民意愿下建立。

第七款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下列权利:

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省和地区的法庭予以公开的审判,其被逮捕到审判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

得知被控告的性质和理由;

同原告证人对质;

第二款

帝国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第三款

帝国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或法规: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

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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